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告
Deryoung Maritime Co.,S.A(即巴商德洋海運股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雄
被告
德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賢
被告
Deryoung Maritime(HK) Company Limited(即
被告
德洋海運(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611,579 元【計算式:美金19,427.55 元×31.48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1 月2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11,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