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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告
林武璋
被告
鴻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負責人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現登記原告就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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