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號
- 原 告
- 正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文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原告與被告陳鴻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
-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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