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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6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告
許進中

原告與被告胡耿溢、曾美綾、寧淑云、殷長亮、大高雄油畫股份

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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