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 告 許進中 原告與被告胡耿溢、曾美綾、寧淑云、殷長亮、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