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岡山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國欽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祖榮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申租被告管領之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300 ㎡)、同段402-26地號土地(面積46㎡),租期至上開土地之地上物利用完畢為止,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1,319 元【計算式:(300 ㎡+46㎡)×申報地價19,603元/ ㎡×5 %×10年=3,391,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原告前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尚應補繳30,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