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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申租公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告
岡山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欽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申租被告管領之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300 ㎡)、同段402-26地號土地(面積46㎡),租期至上開土地之地上物利用完畢為止,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1,319 元【計算式:(300 ㎡+46㎡)×申報地價19,603元/ ㎡×5 %×10年=3,391,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原告前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尚應補繳30,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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