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 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於逾新臺幣(下同)500,000,000 元之範圍不存在,並撤銷該部分債權所為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5,420,817 元(計算式: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5,885,420,817 元-500,000,000 元=5,385,420,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65,83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4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