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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告
超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德義

原告與被告游偉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8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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