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 告 賴建豪 被 告 合益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阮仲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