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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告
陳銀櫃
被告
黃玉峰

      謝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及第821 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等1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兩造及被繼承人黃陳芙蓉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然查系爭土地所在地係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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