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
- 原告
- 陳銀櫃
- 被告
- 黃玉峰
謝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及第821 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等1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兩造及被繼承人黃陳芙蓉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然查系爭土地所在地係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