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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原告與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5,03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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