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原告與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3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