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8,100 元,應繳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