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0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5號
- 原 告
-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洪玉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仁律師
- 原告與被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 第1
-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