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張文孝 原告與被告勝虹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