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張文孝
原告與被告勝虹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張維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告與被告勝虹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張維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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