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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告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告
宏碁財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被告
佳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心
被告
陳寶全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1,136 元【計算式:原告得標共有部分價額5,658,000 元×185.11/334.496=3,131,13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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