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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徐燕、王明慶

  • 原告
    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   告 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燕 被   告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44,582,740.8元【計算式:美金1,471,676.33元×30.09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9 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萬元=44,582,7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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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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