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徐燕、王明慶
- 原告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 告 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燕 被 告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44,582,740.8元【計算式:美金1,471,676.33元×30.09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9 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萬元=44,582,7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琬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