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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告
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燕
被告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44,582,740.8元【計算式:美金1,471,676.33元×30.09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9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0萬元=44,582,7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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