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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   告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原   告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泉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53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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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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