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 告 漢方正元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偉 原 告 和盛記蔘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泉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53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