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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2號

許可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告
Dove Marine Trading LLC
法定代理人
Mohammad Hashem Farouk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被告
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Sea Glory Fishery Produc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洪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請求准予許可杜拜法院於西元2016年7月31日所為之訴訟號2016/702大宗貿易確定判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強制執行,故原告起訴之客觀利益即依前開確定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亦即系爭判決之客觀範圍所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57,160.1迪拉姆及利息、訴訟費用、律師費。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57,160.1迪拉姆,爰以原告民國106年9月15日起訴時之迪拉姆兌換新台幣匯率1:8.184000426計算,為新台幣(如未標明幣別,下同)18,472,5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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