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Dove Marine Trading LLC、Mohammad Hashem Farouk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 告 Dove Marine Trading LLC 法定代理人 Mohammad Hashem Farouk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被 告 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Sea Glory Fishery Produc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洪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請求准予許可杜拜法院於西元2016年7月31日所 為之訴訟號2016/702大宗貿易確定判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強制執行,故原告起訴之客觀利益即依前開確定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亦即系爭判決之客觀範圍所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57,160.1迪拉姆及利息、訴訟費用、律師費。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257,160.1迪拉姆,爰以原告民國106年9月15日起訴 時之迪拉姆兌換新台幣匯率1:8.184000426計算,為新台幣(如未標明幣別,下同)18,472,5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