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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8號

聲請人
鄭志偉即鄭氏油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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