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8號聲 請 人 鄭志偉即鄭氏油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