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 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原告與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