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4號
- 原告
-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烽驊
原告與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24,7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告與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24,7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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