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 告 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榛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