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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楊淑珍

  • 當事人
    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   告 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榛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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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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