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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告
王秋蘭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0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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