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 原告
- 王秋蘭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0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又原告另聲請
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