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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告
大霖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霖

原告與被告凱旋世貿家具展覽有限公司、愛度家居有限公司、台

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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