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5號
- 原告
- 大霖藝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宜霖
原告與被告凱旋世貿家具展覽有限公司、愛度家居有限公司、台
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