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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63號

查閱抄錄會議紀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告
洪惠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谷建設股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轉投資相關紀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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