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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被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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