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謝秀娟、林郁蓁、陳泮鋒
- 原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法人、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被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敏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