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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2號

確認海事優先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告
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長安
被告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667,523 元、1,623,367 元暨確認就被告所有船舶存在海商法第24條第1 項之海事優先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0,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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