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2號
- 原告
- 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長安
- 被告
-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盧昭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667,523 元、1,623,367 元暨確認就被告所有船舶存在海商法第24條第1 項之海事優先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0,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