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 被告
- 台灣六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志清
- 被告
- 鑫華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慶
- 被告
- 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華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1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至其餘給付租金、違約金與遷出登記之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