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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告
台灣六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清
被告
鑫華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慶
被告
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華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1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至其餘給付租金、違約金與遷出登記之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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