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 告 永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君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0,000 元,應繳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