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2號
- 原告
- 柯儀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羅開發有限公司、王光輝、王晏昇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