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原 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原 告 奕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 原 告 仲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美 原 告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嘉 原 告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譽心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原 告 盈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盈仁 原 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原告與被告高雄巿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37,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7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