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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原告
奕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
原告
仲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美
原告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嘉
原告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譽心
原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原告
盈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盈仁
原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原告與被告高雄巿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3

7,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7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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