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5號
- 原告
-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國
- 原告
- 奕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維
- 原告
- 仲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鳳美
- 原告
-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嘉
- 原告
-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譽心
- 原告
-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夢萍
- 原告
- 盈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盈仁
- 原告
-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諶烱爐
原告與被告高雄巿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3
7,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7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