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1號原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原告與被告王鼎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9,3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