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吳永茂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告
- 鑫鑽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維
- 被告
- 鑫鎧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14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35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3,14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