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王厚文
- 被告
- 禮梅蘭
張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民法第1146條所定繼承回復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第1 項第1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864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侵害原告之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上開移轉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因此本件依原告上開主張,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復查被告均設籍高雄市三民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