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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告
王厚文
被告
禮梅蘭

      張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民法第1146條所定繼承回復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第1 項第1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864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侵害原告之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上開移轉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因此本件依原告上開主張,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復查被告均設籍高雄市三民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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