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3號
- 原告
-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雄
- 被告
- 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恕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同)2,636,896 元【計算式:美金84,801.3元×31.095(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2 月9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636,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