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律師
- 被告
-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明
- 被告
-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愷
- 被告
- 慈母宮
- 法定代理人
- 黃敬堯
- 被告
- 茂楹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乃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以新台幣(下同)12,850,000元拍定取得,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8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