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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告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明
被告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愷
被告
慈母宮
法定代理人
黃敬堯
被告
茂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乃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以新台幣(下同)12,850,000元拍定取得,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8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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