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顏坤山 原告與被告永霖顧問有限公司、劉科廷、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