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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告
陳秀盆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周恩慈即周三民街燒肉飯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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