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陳秀盆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周恩慈即周三民街燒肉飯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