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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泰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原告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
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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