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 告
- 泰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榮一
- 原告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
- 9,000
-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 條第1
-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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