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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告
蔡昆城即光暉窗簾傢飾裝潢行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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