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蔡昆城即光暉窗簾傢飾裝潢行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