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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告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被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告
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被告
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被告
鼎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勳

原告與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942,918元【計算式:6,740,556元+25,00

0,000元(就確認2,500,000股股票債權存在部分,按每股10元計

算,核計為25,000,000元)+2,023,620元=31,942,9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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