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環治
- 被告
-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富
- 被告
- 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健溥
- 被告
- 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健溥
- 被告
- 鼎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勳
原告與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942,918元【計算式:6,740,556元+25,00
0,000元(就確認2,500,000股股票債權存在部分,按每股10元計
算,核計為25,000,000元)+2,023,620元=31,942,9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