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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丁明哲

  • 原告
    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8號聲 請 人 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現行實務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相當現行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此有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2924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6,589元(計算式:資產147,594元+債權額10,998,995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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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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