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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8號

聲請人
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

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現行實務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

(相當現行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計徵,此有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2924號民事裁判要旨可

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6,589

元(計算式:資產147,594元+債權額10,998,995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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