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9,230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