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 原告
- 春宏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9,23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