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原告與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4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