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 原告
-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欽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律師
廖郁晴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4,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