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蔡祺帆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被告
聯昇遊覽客運有限公司(原名巴萊遊覽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其與被告間車行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430 萬元,經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1 樓,有原告所提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