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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
蔡湘松

原告與被告有勝工程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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