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廈門輔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玟錡律師 被 告 臺灣盛發生鮮農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㛳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47,893.51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5 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4.403 計算,折合新臺幣7,695,975 元(即人民幣1,747,893.51元× 4.403 =新臺幣7,695,97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95,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