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廈門輔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玟錡律師
- 被告
- 臺灣盛發生鮮農產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㛳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47,893.51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5 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4.403 計算,折合新臺幣7,695,975 元(即人民幣1,747,893.51元×4.403 =新臺幣7,695,97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95,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