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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李育信

  • 原告
    吳家綺
  • 被告
    黃汝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3號原   告 吳家綺 被   告 黃汝萍 黃芷俞 黃汝慧 原告與被告黃汝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於Facebook臉書網站之個人帳號,以個人名義連續10日刊登道歉啟事於原告之臉書個人塗鴉牆上,閱覽權限應設公開,及於本件判決確定或成立和解後所召開之第一次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遠心公司)月會中,公開發表道歉啟事,並將道歉啟事列印成紙本文書,經光遠心公司之部門主管、員工全數簽名,並需全程錄影後,將影音檔及簽名文書三日內郵寄予原告,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 人=9,00 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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