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3號
- 原告
- 吳家綺
- 被告
- 黃汝萍
黃芷俞
黃汝慧
原告與被告黃汝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於Facebook
臉書網站之個人帳號,以個人名義連續10日刊登道歉啟事於原告
之臉書個人塗鴉牆上,閱覽權限應設公開,及於本件判決確定或
成立和解後所召開之第一次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遠
心公司)月會中,公開發表道歉啟事,並將道歉啟事列印成紙本
文書,經光遠心公司之部門主管、員工全數簽名,並需全程錄影
後,將影音檔及簽名文書三日內郵寄予原告,以回復名譽,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 人=9,00
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