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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告
吳家綺
被告
黃汝萍

      黃芷俞

      黃汝慧

原告與被告黃汝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於Facebook

臉書網站之個人帳號,以個人名義連續10日刊登道歉啟事於原告

之臉書個人塗鴉牆上,閱覽權限應設公開,及於本件判決確定或

成立和解後所召開之第一次光遠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遠

心公司)月會中,公開發表道歉啟事,並將道歉啟事列印成紙本

文書,經光遠心公司之部門主管、員工全數簽名,並需全程錄影

後,將影音檔及簽名文書三日內郵寄予原告,以回復名譽,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 人=9,00

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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