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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原告與被告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0,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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