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6號原 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原告與被告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0,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