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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告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君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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