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1號原 告 運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君 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仕興